目 次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我省水文测验和资料整编技术要求,针对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1.0.2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类水文、水位、降水、蒸发站的水文测验和资料整编。
1.0.3 本补充规定是在以前老的各种补充规定的基础之上作了适当的修改,并增加了部分内容汇编而成。
1.0.4 本补充规定主要对《水文资料整编规范》及部分测验工作作出补充意见,凡以往所发《补充规定》及其测验、整编的文件,与本《补充规定》有矛盾时,均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1.0.5 对本补充规定未涉及到的水文测验和资料整编的技术要求,可视具体情况另作规定。
1.0.6 本补充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2 技术要求
2.1 一般规定
2.1.1 水文资料整编由测站或巡测队完成,地区局负责技术指导;初审由地区局负责组织有关的测站、巡测队、科室完成,并进行统一表面检查,省局负责技术指导;复审和验收由省局组织有关地区局完成。
2.1.2 当水文(位)站的基本水尺断面上、下迁动50m以上,若相应水位差小于等于2cm时,站名和测站编码不变;若相应水位差超过2cm及区间径流量变化在原站的5-10%以内者,则应更名为ⅩⅩ(二)站,但该站仍填记原设立日期,且测站编码不变;一般情况下,当基本水尺断面迁动后与原地名(县以上)不同,或区间径流量变化在原站的5-10%以上者,则应改名为新站名(本站雨量、蒸发的站名也随之改变),新站开始观测水位的时间作为该站的设立日期,其新站编码重新编码。
2.1.3 委托雨量、蒸发观测地点迁移时,迁移前后的地形、气候条件基本一致,属同一个乡镇。且山区水平距离不超过5km,高差在100m以内;浅丘平原区距离不超过10km。其站名和测站编码保持不变。
2.1.4 坚持“四随”工作。原始资料图表的绘算应做到一制双校,工序完整。
2.1.5 各项原始资料的记录计算应清晰、完整,字迹(包括同时观测的项目和符号)清楚,图表规范,对影响水流变化和资料精度的现象应现场记注清楚。
2.1.6 所有原始资料包括自记水位摘录本和流量测验记载簿,应用H~3H铅笔记录和计算。
2.1.7 原始资料的记录记载不得套改、擦改、涂改、挖补、刀片刮改及涂改液改动。现场改动应用斜线或横线划掉原数字,在右上角记上正确数字,并保持被划掉数字能辨认。
2.1.8 原始资料的记录记载一般不允许抄誊,若原件改动较多需抄誊时,其原件必须附在后面。
2.1.9 采用的各种流速系数、浮标系数、流量系数应通过分析率定。且每年积累一定的比测资料,每5—8年(共30次)作一次校核分析。
2.1.10 水位站填制洪水水位摘录表、水文站填制洪水水文要素摘录表及洪水含沙量摘录表。
2.1.11 应绘制汛期逐时水位过程线、逐时流量过程线、瞬时单沙过程线。
2.1.12 各项资料整编说明书,应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充分反映当年实际发生的水文情况 ,不得完全照抄往年说明书的内容。
2.1.13 各表中的备注栏之备注必须按规定填写准确、齐全。
2.1.14 设站第一年应编制各项考证图表。此后一般公历逢5年份编制,其间如遇测站特性有较大变动时应编制。
2.1.15 水文站以上(区间)主要水利工程基本情况表和分布图按公历逢5年份编制,基本情况表中的总库容按下列规定统计:
1 测站集水面积在500km2以下者,应统计库容为小Ⅱ型(10万m3)以上水库。
2 测站集水面积在500—1000km2者,应统计库容为小Ⅰ型(100万m3)以上水库。
3 测站集水面积在1000—5000km2者,应统计库容为1000万m3以上水库。
4 测站集水面积在5000km2以上者,应统计库容为5000万m3以上水库。
2.2 水位资料
2.2.1 在各种水准测量中,每次测量的结果均应小于其相应的允许误差,否则,应及时重测,直到符合限差要求为止。凡水准测量用测量长度计算允许误差的,其计算长度小于200m时,以200m计算。
2.2.2 各水文(位)站应有3个基本水准点,不足3个基本水准点的,应新设基本水准点或可在校核水准点中选出满足基本水准点要求的,明确作为基本水准点,以构成高程控制自校系统;新设水准点一律按“川水或川文、基或校、年份(全记)及编号”四部分组成。基本水准点公历逢5逢0年份应相互校测一次,每次应用不低于三等水准引测。校核水准点每年从基本水准点用三等水准引测,条件不具备时,可用四等水准引测。若无校核水准点,每年应校测引测水尺的基本水准点。
2.2.3 水准点测量统一用高差(不用高程)计算。闭合差一般按单程实际测量长度计算;若测段为往返测量,则按实际往返测量的平均长度计算。当年所测符合误差要求的各次水准点,均应考证。
2.2.4 若水准点新测高程与原高程之差,不超过本次测量的允许不符值时,应沿用原高程;但若确认水准点有变动,且经反复测量(一般测3次以上,下同)证实,虽未超过允许不符值,也可改用新高程。若新测高程与原高程之差,超过了测量允许不符值时,经反复测量,当新测高程与原高程之差小于或等于10mm时,仍采用原高程;当新测高程与原高程之差大于10mm时,改用新测高程。
2.2.5 水准点的新高程(新设或改用新高程)统一按符合允许限差要求的近期几次测量高程的平均值填记,施测日期填记以上几次高程测量中的第一次测量日期。
2.2.6 在水准基点考证表中水准点的复测高程栏填当年各次复测高程,高程改正数栏改填取用高程,取用高程按上述第2.2.4条的规定填记原高程或新测高程。
2.2.7 水尺零点高程的校测,每年汛前应将所有水尺(斜坡水尺各段)全部校测一次,汛中及汛后应将洪水到达过的水尺及因其它原因引起可能变动的水尺及时校测。计算时,往测与返测的高差、高程均应用校核(或基本)水准点作起算点依次推算各测点的高差和高程(即返测中应将前视作为后视、后视作为前视进行高差、高程计算)。
2.2.8 在水尺零点高程测量中,如果用某水尺作转点并有截尺数时,该栏高程填本次所测的水尺零点高程(减去截尺数后的高程),往下计算时的该点高程应为本次所测的水尺零点高程加上截尺数。
2.2.9 当新测的高程与原用的水尺零点高程(不是取用高程)相差不超过该次测量的允许不符值,或虽超过允许不符值,但一般水尺小于、等于10mm或比降水尺(包括其它断面水尺兼作比降水尺)小于、等于5mm或10mm时,其水尺零高仍沿用原高程,否则,应采用新高程。对兼作比降水尺的其它断面水尺,一律以比降水尺的要求衡量。
2.2.10 在水尺零点高程考证表中,测得水尺零点高程一律记至0.001m;当水位记至0.005m时,取用零点高程记至0.005m;当水位记至0.01m时,取用零点高程记至0.01m。在水准基点考证表和水尺零点高程考证表中,各水准点和各支水尺与上一栏另一水准点或水尺施测年、月、日相同时,均不省略相同的年、月、日;只有同一个水准点或同一支水尺相同的施测时间才能省略。
2.2.11 无自记记录的水文(位)站,水位观测记载簿中的月年最高最低水位,统一以人工实际观测值统计(不插补)。有自记记录的水文(位)站,自记摘录本上应统计月年最高最低水位(若因仪器故障或其它特殊原因等,自记记录未记录到月年最高最低水位者,应将人工值填入)。人工记载簿、自记摘录本及自记纸中均可不计算和填记日平均水位。
2.2.12 自记水位站,每日8时和20时均必须校测水位,并应记入记载薄中和对照自记记录检查。
2.2.13 有自记水位的站在换取记录纸时,若校测水位与自记水位相差超过2cm,即应将自记笔调整至校核水尺水位和准确的时间位置上;若未超过2cm,换纸后可以不调整自记笔。但若测站根据当时情况,认为校核水尺水位较自记记录准确,应将自记笔调整至校核水尺水位和准确的时间位置上,但在摘录水位和其他测验项目抄摘水位时,也应处理一致,不能出现矛盾。
2.2.14 受人类活动和其它因素影响,一日内水位变化频繁且无规律的站,为减少水位摘录次数,通过分析,二、三类精度站可采取不少于8段的等时距摘录,一类精度站可采取不少于12段的等时距摘录,但每日的最高、最低水位必须摘录。若遇洪水还应增加摘录次数,以控制完整的洪水过程。
2.2.15 枯季某一段时期内,8时与20时计算的日平均水位与8时水位之差不超过1cm,或者8时与20时水位之差在2-5cm的累计天数不超过拟用一段制观测天数的10%,这段时期均可采用一段制观测。但应将近3年的分析材料报地区局批准,并连同分析材料复印件报省局备案。若情况发生变化,应立即增加水位观测测次。
2.2.16 采用水位固态存储器收集资料的水文(位)站,在仪器安装、调试符合规定的要求,且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对比,确认仪器运行正常后,所采集的水位数据,可直接作为正式资料,但除每日8时和20时必须用人工观测水位校核检查外,在运行的第一年,还应在每日的其它时间适当增加校测测次,特别是水位变化较大时,更应增加校测测次。其校核水位均应记入人工记载薄中,作为原始资料保存;固态存储器收集的水位资料应以磁介质作为原始资料报送省局制光盘长期保存。
2.2.17 采用水位固态存储器所采集的数据不手工摘录水位,直接用于电算整编,洪水水文要素摘录表的打印输出按2.3.6条执行。
2.3 流量资料
2.3.1 基线、断面零点桩公历逢5逢0年份必须校测一次,且每年应检查。起点距每年应校测一次(特殊情况应增加测次)。起点距一律记至0.1m。
2.3.2 流量测验
1 用一点法施测的站,每年必须有5次以上多点法资料分布于各级水位(高洪测验确有困难除外)。
2 流速仪使用时间以分钟为单位累积记载,超过允许值时应及时比测或封存送检。
3 当综合显示仪显示的流速小于0.1m/s且不能达到三位小数时,必须用手算或微机计算或流速曲线查算流量。
4 在流量计算表中,没有参加计算流量的测点流速不参加最大流速的挑选,也不计入测点总数中。
5 在一次洪水过程中,洪峰前后两次断面面积相差在3%以内时,可不改算流量,否则,应改算。
6 流量巡测站及间测站在间测期间的施测年份,其测次应在10次以上,均匀分布于各级水位,至少有3次以上的多点法点子,且应进行三种检验及不确定度的计算。
7 在间测期间用综合线推流的站,每年复审时,应提交间测批文及综合线。
8 对年际间难以综合,但各年又是单一线或能单值化处理的巡测站(即进行各年精简测次分析,用巡测的少测次代替驻测的多测次,并可不测洪峰和过程,但每年必须定线推流),其巡测年份限定在3年内,之后,必须采用多测次测一年流,分析证明能继续巡测者,经省局审批后,可继续巡测。
9 在流量测验记载簿中,用瞬时水位计算流量时,若某条测深垂线没观测水位,可用相邻两条观测了水位的测深垂线的平均水位计算。有自记水位的站,测流和取沙均可用自记水位。
10 采用借用断面测流或取沙时,若需临时增加垂线,可用借用断面的河底高程内插。
11 每个测点上测速的历时,一般应不短于100s,在个别情况可采用60s,若用60s的测速历时仍有困难时,才可再度缩短测速历时,但不应少于30s。
2.3.3实测流量成果表
1 各站均刊除舍弃点外的全部测次。各次均应刊最大流速和最大水深。施测时间刊印施测起止时间。
2 经分析已找到确切原因舍弃的测次,则施测号数空过该号,其后号数不重排,舍弃的测次及施测号数不填入表中;对没有批判理由的偏离点,不允许以“测验误差”为由批判舍弃,成果表中各栏均应填记;相对偏差大于3s(s为水位流量关系线的标准偏差)者,该测次不参加不确定度计算,但成果表中该测次的各栏数据均应填记。
3 “断面位置”栏,作为一组文字看待。只有“本栏同列前后”(以下简写为“前后”)行均是同一断面时,才能省写为“,,”。若前后行有部分文字或数字不同,则不能省写。例如前一行为“基下300m”,后一行为“基下250m”,尽管都是基下,但其距离不同(即不是同一断面)故后一行基下二字不能省写。
4 “测验方法”栏,作为两个字组看待,前一组即流速仪和型式、浮标法等,作为文字组,前后行相同时允许省写;后一组即垂线数和测点总数、浮标有效个数和系数等,作为数字组,不允许省写。
流速仪和型式是一个整体,不得把流速仪和型式分割开来。只有前后行流速仪和型式均相同时,才允许省写。
流速仪法测验方法的填制,应统一按“流速仪(25-1)10/30”或“流速仪(68-2)8/0.6”或“流速仪(10)9/18”的方式填记。
5 表中的断面面积为过水水道断面面积(包括死水面积或回流面积),断面平均流速为断面流量除以断面面积。
2.3.4 大断面测量及成果表
1 大断面测量分为水下部分的水道断面测量和岸上部分的水准测量。大断面岸上部分的水准测量,一次往返测量总的高差不符值应采用30计算;各个断面桩应根据往测相应的仪器站数用3
或4
分别计算高差不符值。每年汛前岸上部分应测至历年最高洪水位以上0.5-1.0m,有堤防的河流,应测至堤防背河侧的地面为止;汛后岸上部分应测至当年最高洪水位以上0.5-1.0m;汛中如遇岸上部分有变化时,应及时增加测次。
2 水下部分的水道断面测量,以本站近10年的年平均水位分别计算施测年份上一年的最大最小两次断面面积,并以最小的一次面积为基准,其断面变化在3%以内的站,汛前应全面测深一次,汛期每两个月应全面测深一次(在汛末必须测一次),遇较大洪水时应增加测次;断面变化在3-10%的站,汛前和汛后应全面测深一次,汛期每个月应全面测深一次,遇较大洪水时应增加测次;断面变化在10%以上的站,非汛期每两个月应全面测深一次,汛期每个月应全面测深一次,遇较大洪水时应增加测次。对有条件的站流量测验应尽量采用实测水深。对河底由较大卵石、砾石组成的、用测深锤和铅鱼测深的上游站,可采用除在垂线上进行2次测深外,同时还应在垂线左、右侧0.2m以内各测深一次,4次测深的平均值作为该垂线的实测水深。
3 全变幅间测站,在间测期间每年大洪水后至少应施测一次大断面(包括水下和岸上部分),并与前一次断面(计算方法同本条第2款)比较,其变化应在5%以内,否则,应增加流量校测测次,若校测线与历年综合线的误差符合《水文巡测规范》中表4.3.8时,可继续间测,否则,第二年应恢复正常测流。部分水位级间测的站,按正常测流年份施测和刊印断面。
4 以当年第一次施测的大断面面积为准,以本站近10年的年平均水位对应的断面面积,衡量各次断面的冲淤变化,当:
1)断面变化在5%以内每年只刊汛前一次;
2)断面变化在5-10%以内除刊汛前一次外,增加冲刷和淤积最大的各一次;
3)断面变化大于10%,除刊印上述三次外,再增加大洪水冲淤过程中变化转折的过水断面若干次。
5 测流断面与基本水尺断面重合者,“断面名称及位置”栏填“基本水尺断面”;测流断面与基本水尺断面不重合的,该栏既要填断面名称,又要填出与基本水尺断面的相对位置。例如:“流速仪测流断面(基下100m)”,“浮标测流断面(基上250m)”,“流速仪临时测流断面(基下800m)”。
2.3.5 定线推流
1 应点绘当年水位流量、水位面积、水位流速关系点,并分别绘出相应的关系曲线;历年线只绘制近5年的水位流量关系曲线及近10年中最大一年的水位流量关系曲线(关系线每年绘制变幅最大的一条稳定线)。
2 采用单一曲线法、水力因素法、堰闸因素法、水面浮标法、比降-面积法测流及单值化处理的定线精度按表2.3.5的规定确定。
3 当流量小于1.00m3/s时,水位流量关系定线精度的不确定度可放宽到18%。
4 年头、年尾与上、下年流量,应力求衔接(每年12月25日后及1月5日前应分别测流)。若年头、年尾关系线不衔接时,应采用过渡线衔接。
5 进行符号检验时,α值采用0.25;适线检验时,α值采用0.05;偏离数值检验时,α值采用0.10。
6 在计算不确定度时,超过3倍标准差的点据不参加不确定度的计算,重新定线后应再次计算不确定度,直到全部点据均在3倍标准差之内为止。
7 水位流量关系曲线的低水放大,读数误差应不超过2.5%;当流量小于0.1m3/s时,可放至5%或能准确读出有效数字的最后一位。
8 电算录入时,水位流量关系结点不宜过稀,其推算的流量与关系线上查得流量的相对误差应在±1%以内。
表2.3.5 水位流量关系定线精度指标表
站 类 |
定线方法 |
定线精度指标 |
|
系统误差 (±%) |
不确定度(%) |
||
一类精度站 |
单一曲线法 |
1 |
8 |
水力因素法 |
2 |
10 |
|
堰闸因素法 |
2 |
10 |
|
水面浮标法 |
2 |
11 |
|
比降-面积法 |
2 |
13 |
|
单值化处理 |
2 |
10 |
|
二类精度站 |
单一曲线法 |
1 |
10 |
水力因素法 |
2 |
12 |
|
堰闸因素法 |
2 |
14 |
|
水面浮标法 |
2 |
13 |
|
比降-面积法 |
2 |
15 |
|
单值化处理 |
2 |
12 |
|
三类精度站 |
单一曲线法 |
2 |
11 |
水力因素法 |
3 |
15 |
|
堰闸因素法 |
3 |
18 |
|
水面浮标法 |
3 |
15 |
|
比降-面积法 |
3 |
17 |
|
单值化处理 |
3 |
15 |
2.3.6 洪水水文要素摘录表采用汛期全摘、枯季摘录大洪水的方式。对于合成站和受电站影响特别频繁的站可选摘本站较大的洪水(岷沱江区和金沙、雅砻江区水位变幅在1.0m以上;嘉陵江区和长江上游干流区水位变幅在2.0m以上)。
2.3.7 应将当年水位流量关系各条线的三种检验值、系统误差值及标准差值,分别填记在流量资料整理说明书(二)中的水位流量关系线线型及定线意见栏中。
2.4 泥沙资料
2.4.1 实测悬移质输沙率成果表
1 经分析舍弃的测次,则施测号数空过该号,其后号数不重排,舍弃的测次及施测号数不填入表中。
2 当用全断面混合法测输沙而未同时测流时,则流量应采用测输沙时的水位,然后查整编后相应的流量填入,并应在附注栏中说明。
3 单样含沙量是填记与实测断面输沙率相应的单沙数值。一次实测输沙率采取两次或两次以上单沙时,应填平均值。
4 断面平均含沙量测验方法的填记:一般用三组文字和数字表示。第一组仪器类型中,如采用的“Fs(或其它型号)调压积时式”,在成果表中只填“调压式”,在说明表及原始记载表中的相应栏应填全,即“Fs(或其它型号)调压积时式”;第三组取样方法中,如采用的“积深法”取样,各垂线又分别处理分析,则第三组的“积深”二字全部测次均省略;第一、三组作为文字组,前后行第一组相同时第一组省写为“,,”、第三组相同时第三组省写为“,,”;第二组中的垂线数和测点总数(包括用积深法取样的“积深”二字)均不能省写。
2.4.2 按规定枯季停测泥沙的站,日表及说明表中的年最小含沙量不填记。
2.4.3 应将当年单断沙关系各条线的三种检验值、系统误差值及标准差值,分别填记在悬移质输沙率资料整理说明书中的单断沙关系点分布及整编方法栏中。
2.4.4 颗分水样从取样到分析不得超过25天,特殊情况下限定在30天之内。
2.4.5 泥沙颗分各项要素的单位和取用位数按表2.4.5的规定确定。
2.4.6 送样单和实测悬移质单样颗粒级配成果表中的单样含沙量均应填上
2.4.7 颗分各表中的最大粒经均不填记。
2.4.8 实测悬移质颗粒级配成果表中断颗取样方法(或单颗取样方法中第一组仪器类型)的填写,均比照上面第2.4.1条第4款(断面平均含沙量测验方法)的规定填记。
2.4.9 实测悬移质单样颗粒级配成果表中几次样合并分析者的填记方法:成果表中的取样时间记至各次的日,水温和含沙量填记几次样的平均值;说明书中测次统计应为合并前的取样次数。
表2.4.5 泥沙颗分各项要素的单位和取用位数表
名 称 |
单位 |
要 求 |
|
筛分析 |
杯重、杯沙共重、沙重、累积沙重 |
g |
取小数三位 |
小于某粒径沙重 |
|
应上提一行记 |
|
移液管 |
分析水温 |
℃ |
取整数 |
反凝剂用量 |
ml |
取整数 |
|
反凝剂含量 |
g |
取小数四位 |
|
吸液容积 |
ml |
取小数一位 |
|
杯重、杯沙共重、沙重 |
g |
取小数四位 |
|
净沙重、累积沙重、 总沙重 |
g |
取小数三位 |
|
资料整编 |
各点流速权值乘测点输 沙率(N) |
Kg/s.m2 |
取三位有效数字,小数不过三位 |
相邻部分输沙率之和(qs) |
Kg/s |
取三位有效数字,小数不过三位 |
|
计算日、月、年平均的时段输沙率(量)及其相应的累积输沙率(量) |
|
均取三位有效数字(表头月、年总数应填各相应日、月代表时段累积值) |
|
N/∑N=K、qs/∑qs=K2、K5 |
|
取小数三位 |
|
K×P、K2×P、K5×P |
% |
取小数一位 |
|
ΔPi×Di |
|
取三位有效数字,小数不过三位 |
|
∑K、∑K2、∑K5 |
|
应校正为1.000 |
2.4.10 单断颗关系图的绘制
1 各级关系点子的符号应用不同的符号区别;
2 在各级点子的右边4—5cm处标注分析号数;
3 关系图的比例以最小一级的沙重百分数 能准确读出0.5;
4 如有同一测次各级点据系统偏离,该测次应单独连线,并应说明原因。
5 每条单断颗关系线应进行三种检验及不确定度计算。
2.4.11 日、月、年平均悬移质粒径按下式计算:
D=∑ΔPiDi/100
Di=(D上D下)1/2
式中 D — 日、月、年的平均粒径,mm;
Δpi — 日、月、年的平均粒径级配中的某组沙重百分数,%;
Di — 某组平均粒径,mm;
D上、D下 — 某组上限、下限粒径,mm。
2.5 降蒸资料
2.5.1 翻斗雨量器,每年必须做一次以上人工给水检定。模拟雨强为0.5~4mm/min,应缓慢、均匀地从漏斗注入翻斗。翻斗为0.5mm的共注水50mm清水,0.2mm的共注水20mm清水。其误差不应超过±4%。
2.5.2 采用雨量固态存储器收集资料的委托雨量站,在仪器安装、调试符合规定的要求,并经一年并行运行一切正常后,所采集的数据可用于电算整编。数据整理时,应按24段制摘录,相应的整编成果作为正式成果。固态存储器收集的降水资料应以磁介质作为原始资料报送省局制光盘长期保存。
2.5.3 降水量摘录采用不记降水起迄时分汛期全摘的方式。非汛期若日雨量≥30mm且为四段以上观测的,均应摘录。
2.5.4 相邻时段的降水强度等于或小于2.5mm/h时,可予以合并,但不能跨过4段制(14、20、2、8)的分段时间。
2.5.5 自记雨量记录一律按24段摘录。
2.5.6 各时段最大降水量表(一)中的各时段雨量一律按5分钟滑动挑选。为便于准确选择各时段年最大量,减少校、审工作量,各站应选择数次大暴雨,制作过渡表。
2.5.7 不编制表(一)的站一律编制表(二)。
2.6 各种系数的分析及使用
2.6.1 系数的分析
1 凡是涉及流速系数的测流方法,其系数均应通过试验分析才能投入使用。系数的分析由测站完成,地区局审批,省局测验处备案。
2 流速系数一般用多点法的资料分析,也可用三点法的资料分析0.2流速系数,三点法或二点法加水面的资料分析水面流速系数。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用二点法的资料或0.6加0.2的资料分析0.2流速系数,0.6加水面资料分析水面流速系数。
3 参加流速系数分析的流速仪实测流速的垂线数及垂线位置应与平时测流时的垂线数及垂线位置一致。
4 为了分析各种系数,每年必须有5次以上多点法(一、二类精度站用三点法以上,三类精度站可用二点法以上,并加上需要分析的相对水深测点)资料分布于各级水位(高洪测验确有困难除外)。
5 浮标系数一般是用浮标和流速仪同时比测得出。如受条件限制或特殊水情,可采用浮标和流速仪交叉施测(时间交叉和水位交叉),用实测浮标时的相应水位在对应的流速仪测次定的关系线上查得断面流量与对应的浮标虚流量相比,求得单次浮标系数。要求分析浮标系数的流速仪测次的精度要高,不能有水面或0.2一点法的测次。
6 参加浮标系数分析的沿断面均匀分布的有效浮标个数一类精度站不得少于10个,二类精度站不得少于8个,三类精度站不得少于6个并应控制流速的横向分布,否则分析的系数应视为中泓浮标系数。中泓浮标系数的分析一般取3—5个主流或接近主流的浮标的流速计算其平均值,用断面平均流速除以平均值得到单次中泓浮标系数。
7 参加浮标系数分析的有效浮标个数以及横向分布控制点的位置,应和流速仪测流垂线数及垂线位置基本一致。测站应根据水情特点,预先制定出适应不同水情的测流方案中的浮标投放数及其控制点的位置,较好地控制流速横向的变化过程。
8 将断面虚流量与流速仪施测的断面流量建立关系图,求出浮标系数供使用。
9 参加系数分析的年限为近5—8年(如测站特性有变化,系数应另作分析),几年的资料作为一个统一的系列参加分析。使用时间一般也为5—8年,超过此年限应重新分析。
10 系数分析的测次不应少于30次,特殊情况下浮标系数分析的测次不应少于20次。系数分析的虚实流量关系线的不确定度,一类精度站不超过11%,二类精度站不超过13%,三类精度站不超过15%;系统误差均不得超过±1%。
2.6.2 系数的使用
1 不同的测流方案应使用不同的系数。
2 中泓浮标系数的使用仅限于特殊情况,不得在一般情况下使用。
3 系数的使用范围与分析的范围应基本一致,向上延长的幅度在高水较稳定时,一般不得超过系数分析时虚流量变幅或水位变幅的20%。当系数使用范围超过允许的外延幅度时,其系数的采用,应事后根据测站的特性,经过综合分析,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报省局审定。
3 资料整编图绘制
3.1 主要图绘制要求
3.1.1 图纸质量要求:规格统一、布置合理、整洁美观、准确无误、字迹工整清晰。
3.1.2 逐时过程线图(水位、流量、单沙过程线)
1 采用标准的过程线纸。水位、流量、单沙过程线点绘在同一张图纸上,水位用黑色铅笔,流量用红色铅笔,单沙用兰色铅笔连接过程线。
2 每张图的流域、水系、河名、站名、年份、月份、过程线名称必须填写完整正确、工整。各过程线的纵标比例适当,除个别大洪峰外,各过程线应避免相交,纵标单位用标准符号标明。
3 在水位过程线图上绘入各实测流量的相应水位点子及含沙量点子(兰色),并在其旁边标注施测号数;用红色与水位过程线正交的“〔”表示断面施测的平均时间,并在其旁边以“Ai”标注断面施测号数。
4 对于本站较大的洪水(岷沱江区和金沙、雅砻江区水位变幅在1.0m以上;嘉陵江区和长江上游干流区水位变幅在2.0m以上)应点绘完整的逐时流量过程线,对于汛期的平水期可参照水位过程线的变化,一般按3-5天绘制一个点,但应基本控制过程的变化,并应在流量过程线图上绘入各实测流量点子。
5 以实测单沙为纵标,施测平均时间为横标点绘在图上,并在点子旁边注明施测号数,然后绘制瞬时单沙过程线。在绘制单沙过程线时应用虚线作平移处理。
6 由于特殊水情、沙情出现的反常现象,除了在有关记载中说明外,应在图中适当位置画框简要说明,框的大小视说明文字多少和图的布局而定,或另用纸写好情况说明附在图上,便于审查和处理。
7 点绘、校核和审核人员应在相应位置签名。
3.1.3 水位流量、水位面积、水位流速关系图
1 一般用50×75(或50×70)cm坐标纸点绘,要求横放。每站必须有一总图,其水位与流量、面积、流速关系曲线分别与横坐标大致成45°、60°、60°的交角,三线互不相交。
2 点子在校核无误后应上墨,关系线用铅笔描绘。点心按适当时序用不同颜色填涂。多线型的站应点绘分图,同一分图上(指同一坐标范围内)一般不超过三条线或者两个绳套线。一次洪水为多个绳套的(复式峰)分图的绳套可放宽到4个。
3 水位流量、水位面积、水位流速相应的关系点组所用的符号(或颜色)在各张图中应尽量一致。所定水位流量关系曲线上的读数与其相应的断面面积×断面平均流速数值之差不得大于3%。
4 总图和分图(或放大图)中的各相关点都应注明施测号,同一相关线在相邻图中要有衔接段,应点绘出放大段的高低水位界和分段前后相邻时期的点子和曲线。各条线应在适当的位置注出曲线的线号,线号依时期顺序排列。各线的线例及推流时段表应在图中适当位置以表框列出。
3.1.4 历年水位流量关系图用50×75(或50×70)cm坐标纸点绘,各年线应以不同颜色绘制,并注明年份,其图例以表框表示。
3.1.5 各站必须绘制综合断面图,一般用35×50(或50×75)cm坐标纸点绘。宽浅型河床宜横放,窄深型河床宜竖放(当水位变幅大,比例不好取时,纵标可在本站中水位以上另取比例,但必须用折断符号表示)。基线在左岸者,起点距坐标从左边开始;基线在右岸者,起点距坐标从右边开始;河底高程的坐标一律标填在图幅左边米厘格纸边框的内侧。每张图最多绘相邻5次断面,各次断面分别用不同颜色连接。断面施测超过5次而需分图绘制时,前后两张图应绘有一相同的衔接断面。其图例放在断面图中上部以表框表示。测有控制断面者,绘制方法与此同。
3.2 图面规格
3.2.1 各种关系图应有图名框。在各关系图的左上方(左边距纵标轴2cm,上边距装订线2cm)画12×6cm长方形框,至上而下平分为三格,上格为流域、水系、河名,中格为站名、年份,下格为图名、图号。图号用分式标出,分母标明同名图的总张数,分子标明第几张(按总图到分图再到放大图顺序编号)。
3.2.2 各线推流时段表,主要用于多线型水位流量关系图。在关系图中间适当位置取横标15cm,纵标根据推流时段而定画框(总图上一般不画此框,其推流线并在放大图图框中列出),框内从左至右依次列出线号、线例(即图中该线的测点符号和颜色)、测次、推流时段、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等格。上年末与下年初的实测点填在最下两行,年份填在“线号”栏,测点符号填在“线例”栏。各线间使用时段应衔接,即相邻两条线,前一条线的终止时间为后一条线的起始时间;最高、最低水位应为各线实际推流的最高、最低水位。
3.2.3 历年水位流量关系图图例框,在关系图中间的适当位置画10×7cm长方形框,从左至右依次列出年份、线例、最高水位、最大流量等格。
3.2.4 综合断面图图例框,在断面图中间适当位置画12×7cm长方形框,从左至右依次列出断面号、线例、施测日期(平均时间)、使用时段(指使用该断面计算流量测次的开始号数的施测起始时间与结束号数的施测迄止时间)、流量测次(指使用该断面计算流量的测次)等格。
3.2.5 其它图中需要说明的文字或符号,一律参照以上图例列框说明。
3.2.6 各种关系图应有签名框。在关系图的右下方(距横标轴2cm,右边坐标格边缘2cm)画出12.5×3cm长方形框,横五纵三均分,上格依次列出点绘、校核、复校、审查、复审,中格为各工序人员签名,下格填写各工序完成日期。
3.3 图面要求
3.3.1 各图中的图框以及图框中项目名称校核无误后一律上墨固定,框边粗实线,框格细实线,框中文字(除签名)、数字全部用规范字,工程字体,不得乱简化和用随手字体。
3.3.2 各种关系图的纵横坐标的比例尺应取1、2、5的十、百、千倍数。坐标名称用文字标明,一律采用工程字体。名称的下面(纵标)或后面(横标)是单位,单位一律采用规定的符号,用括号括上。例:水位(m)〔水位应是全称,写明是什么断面水位,如:基本水尺水位(m)、测流断面水位(m)等〕、流量(m3/s)、面积(m2)、流速(m/s)、起点距(m)、高程(ⅩⅩ基面以上米数)等。坐标的名称和单位的符号以及坐标数字确定后要上墨固定。
3.4 考证表内的图
3.4.1 测验河段平面图、水文站以上(区间)主要水利工程分布图、陆上(漂浮)水面蒸发场平面图的绘制须用描图纸墨绘或计算机打印。其图幅的边框线均按纵14.5cm,横23.2cm绘制,图幅内图形的比例以达到各种观测设施设备等清楚醒目的要求,图的上方为正北方,也可略向左右偏斜。
3.4.2 测验河段平面图应包括上下游一定范围的河段长度。内容按《水文资料整编规范》第123、124页的要求绘制。
3.4.3 水文站以上(区间)主要水利工程分布图,其内容应按《水文资料整编规范》第125页的要求绘制。
3.4.4 陆上(漂浮)水面蒸发场平面图应按规定实测。测量范围以蒸发场围栏为准,四边各外测30m,若在此范围内有主要障碍物,则可测至此主要障碍物止,其高程以本站使用基面为准。测出之平面图应缩放成1:500的比例后绘制于第3.4.1条规定的图幅中,汇编时随同底图上交。
4 复审、汇编应送交的资料
4.1 水位、流量、泥沙
4.1.1 各项原始资料。包括各种基本施测资料和各种比测、校核(如流速仪比测、水准仪校正、流速仪流速系数、浮标流速系数、堰流系数、流向施测等等)记录及分析资料。
4.1.2 各种资料整编说明书、考证表。
4.1.3 水、流、沙各种成果表及电算加工表、数据文件等。
4.1.4 各项综合制表的数据文件及成果表。
4.1.5 水位流量关系图及放大图、历年水位流量关系图。
4.1.6 综合断面图。
4.1.7 单断沙关系图。
4.1.8 逐时过程线图。
4.1.9 水位流量关系和单断沙关系的检验成果。
4.1.10 用特殊方法定线的计算表。
4.1.11 超指标的高、低水延长的计算表及图。
4.2 降水、蒸发
4.2.1 降蒸观测记载薄、降水自记图表、固态存储原始数据。
4.2.2 降蒸整编说明书。
4.2.3 降蒸数据加工表、数据文件、日表,降水摘录表、表(一)或表(二)以及过渡表。
4.3 颗分
4.3.1 送样表、分析记录计算表、垂线及断面平均颗粒级配计算表。
4.3.2 断面与相应单样平均粒径计算表、断面平均颗粒级配换算表、月年平均粒径计算表、日平均颗粒级配计算表、月年平均颗粒级配计算表。
4.3.3 颗粒级配资料整理说明书。
4.3.4 实测悬移质颗粒级配成果表、实测悬移质单样颗粒级配成果表、月年平均悬移质颗粒级配成果表。
4.3.5 单断颗关系图、日平均悬移质输沙率过程线图、断面与相应单样颗粒级配图、月年平均颗粒级配图。
4.4 其它
4.4.1 水温数据文件及日表。
4.4.2 各种成果表均应按测站编码从小到大顺序排列。即依表类,按站次编码排列。
4.4.3 各种综合合理性检查图表及对照检查说明。
4.4.4 水文(位)站、降水(蒸发)量一览表。
4.4.5 逢5年份和新设站(包括迁站)的各种考证图表。
4.4.6 整编及初审阶段成果质量说明。
4.4.7 水系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年度刊印资料数量(如流量多少站年,水位多少站年,雨量多少站年等)。
2 本年度刊印资料特殊情况说明(如ⅩⅩ站8月15日9时35分发生泥石流,历时多长,以及该期间收集的资料情况如何等等)。
3 年内降水分布情况(特大暴雨雨心的分布、衰减情况,最大、最小年雨量等)。
4 本年降水量在资料系列中所占位置(即本年系丰或平或枯水年,年降水量为设站以来第几大值)。
5 年内径流分布情况(最高洪水发生时间及量值等)。
6 本年径流量在资料系列中所占位置(即本年系丰或平或枯水年,年径流量为设站以来第几大值)。
7 本年洪水在资料系列中所占地位(即本年属多少年一遇的洪水,年最大流量为多少)。
8 特殊雨、水、沙情的测验情况。
9 本水系测验、资料整编情况说明。
10 水量、沙量平衡及综合检查说明。
5 年度水文资料复审验收工作大纲
5.1 一般要求
5.1.1 审查各项资料整编说明书,检查说明书中各栏的填写是否齐全、正确,反映的问题是否清楚、详细、准确,有无遗漏,处理方法是否正确。
5.1.2 认真审查各表表头填写是否正确(包括河名、站名、单位、基面、仪器型号等)。
5.1.3 各项原始资料以站年为单位,水流沙站的水准测量、流量、泥沙测验方法全审,中间数据计算过程进行抽审10%以上;降水量原始资料抽30%的站进行全面审查;蒸发和水温资料全审。电算录入数据水流沙站控制表表一~表六全审,表七、表八抽审30%以上(包括全年每次较大洪水和每月前5日和后5日及特征值)。电算录入数据的审查应以原始资料为标准,不能用数据加工表作标准。若审查出的错情率过高,达到或超过《水文资料整编规范》规定的错情标准,视其错情内容及数量,扩大抽审面。在资料质量的评比中,复审验收错情超标的,该站测验资料质量降一等。
5.1.4 审查各种成果表中的年、月极值。
5.1.5 审查各表备注栏中的文字说明,看其对问题的交代、处理是否合理,文字是否简明扼要。
5.1.6 整编成果的审查,以各地局交来的磁介质电算得出的结果作为审查文本。
5.2 考证资料的审查
5.2.1 全面审查水准点考证表上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5.2.2 审查本年基本水尺断面有无变动,若有变动则应审查其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正确(如两断面的对比观测和水位的换算)。
5.2.3 审查基面名称是否与历年一致,冻结基面(测站基面)与绝对基面(假定基面)的换算关系有无变化,换算数字是否正确。
5.2.4 审查引测水准点的选用是否正确,水准测量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5.2.5 审查本站各种水准点填制是否正确,高程有无变动,以及变动原因及处理是否正确(水准点高程变动必须有较明确的原因且有3次以上合格的校测成果作为定量依据)。
5.2.6 审查水尺零高有无变动,以及变动原因及处理是否正确。
5.3 水位资料的审查
5.3.1 逐时水位过程线与水位日表对照,检查极值有无错、漏,发生日期是否正确。
5.3.2 审查各种特殊水情(如河干、断流、冰情等)的合理性并检查其有关符号有无错漏。
5.3.3 检查水位的变化是否连续,有无突涨突落现象,峰型变化是否正常,换用水尺、年头年尾是否衔接;检查冰期、平枯水期及洪水期的水位变化趋势是否符合本站的特性。水库及堰闸站,还应检查水位的变化与闸门启闭情况是否相应。
5.4 流量资料的审查
5.4.1 审查大断面施测、变化情况,借用是否合理。
5.4.2 审查流速系数和间测方案使用是否合理,有无分析成果、审批文件。审查浮标系数的来源,对于分析值应审查其分析成果、审批文件,对于借用经验系数应分析其值是否符合本站的实际情况。
5.4.3 审查实测流量成果表和实测大断面成果表。对实测流量成果表的水位、流量、流速、面积、水深、比降和糙率等项目与流量测验记载簿一一对照,并审查各值的合理性。
5.4.4 抽校Z~Q关系图中关键点据和部分一般点据,重点审查突出点(特别是舍弃点),单一线型和绳套型还应重点审查高、中、低水对线型走向有影响的点据,多曲线型重点抽校分线前后的部分测次及定过度线的依据点。
5.4.5 审查定线推流方法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测站特性,年头年尾是否衔接,曲线趋势与历年是否一致,若有变化则看其是否与测站特性变化相吻合,对于有特殊水情,采用特殊方法推流的部分,应重点审查。
1 用水力因素法(包括落差法、校正因素法等)定线推流的站,要审查相关因素选用是否适当,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关系点分布是否满足定线精度要求。
2 用时序法(包括连时序法、改正水位法、改正系数法、连实测流量过程线)定线推流的站,重点审查关系点分布是否满足定线的要求,以及改正系数,或水位改正数的计算是否正确。关系到极值的部分还应对照水位过程线审查。
3 用临时曲线推流的站,要认真审查线间过渡是否合理,时段划分是否正确。
5.4.6 审查Z~Q关系线高低水延长部分,特别是超过规定延长限度的部分,应侧重审查其延长的几种方法(两种以上)是否正确。
5.4.7 检查Z~Q关系线的各种检验,判断定线是否正确,有无系统偏离,不确定度是否符合相应站类的规定要求。
5.4.8 审查各线结点摘录的稀密度是否合适,其推算的流量与曲线实读流量的相对误差应在±1%以内。
5.4.9 检查低水曲线放大是否符合规定,与中高水是否衔接。
5.4.10 检查换用曲线或改变推流方法的接头处理是否适当,不能出现一个水位两个流量的现象。
5.4.11 审查各站洪摘表中整米数、洪峰及分线前后时段等的数据是否正确。
5.5 悬移质泥沙资料的审查
5.5.1 审查单、断沙测验方法、取样仪器、取样位置是否适当、有无变化,水样处理、沙包和滤纸的称重是否正确。
5.5.2 对照逐时单沙过程线,审查单沙测验是否控制了完整的沙量变化过程,对测得不好的地方,是否进行了插补,插补的方法是否正确、合理。
5.5.3 审查实测悬移质输沙率资料成果表。
5.5.4 审查推算断沙的方法是否正确合理。
1 用单断沙关系曲线法整编的站,应审查高、中、低沙测点分布是否均匀,突出点分析、处理是否恰当;单~断沙关系的定线是否正确,各种检验是否符合要求,有无系统偏离,不确定度是否符合相应站类的规定;高沙延长是否符合延长的规定等。
2 用断沙过程线法整编的站应对照逐时断沙过程线,审查断沙测验是否控制了完整的沙量变化过程,对测得不好的地方,是否进行了插补,插补的方法是否正确、合理。
3 个别站因特殊原因改用近似法整编的,应审查是否确实不能用其它方法整编。
5.5.5 审查洪水含沙量摘录表、逐日平均悬移质输沙率表和逐日平均含沙量表,检查月年极值及表头的单位和集水面积有无错漏。
5.6 水温资料的审查
审查原始资料和逐日水温表及月、年极值有无异常情况(如出现负值),及其处理方法是否正确。
5.7 降水量资料的审查
5.7.1 审查自记记录故障时的处理是否正确,插补和订正是否合理。
5.7.2 应对照原始记录纸和人工雨量记载本审查其加工数据是否正确。
5.7.3 用原始记录纸和人工雨量记载本对照强度较大和量较大的各场降水,检查表(一)和表(二)中的极值是否正确或漏摘。5.7.4 全面审查日表,检查其日量、日期有无错误,降水物符号是否正确。
5.8 蒸发量资料的审查
侧重审查年内有无特殊问题,仪器故障以及处理情况。认真审查录入数据和月、年极值,冰期符号。
5.9 磁介质审查
5.9.1 审查磁介质是否读写可靠,无霉迹、变形现象。
5.9.2 审查磁介质是否按统一规定填写了正确的磁介质编码。
5.9.3 审查磁介质上各文件使用的测站编码是否正确无误。
5.9.4 审查磁介质上各站的录入文件是否完整,能否通过现场上机校对、计算。
5.9.5 经审查后的磁介质必须复制两份以上。
5.10 资料验收
5.10.1 各地区局应完成的水流沙综合合理性检查
1 上、下游干流站的最大一次洪水水位过程线对照;
2 上、下游最大一次洪水过程线及洪水总量和峰模对照;
3 上、下游月、年平均流量对照;
4 上、下游月、年平均输沙率对照。
5.10.2 各地区局应完成的雨量综合合理性检查
1 邻站月、年降水量及降水日数对照;
2 全年最大一次暴雨及年降水量等值线对照。
3 雨量资料的合理性检查原则上各地区局自检。
5.10.3 如果经合理性检查后发现成果存在问题,要求原作单位对整编成果的考证、定线、推流、制表、统计、电算的数据文件进行重新审查。
5.10.4 认真编写水系说明,对本局的站网情况、测验设备使用情况、本年度的测验整编情况、综合合理性检查情况以及本年度降水、径流时空分布要作宏观的描述和具体的说明,对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应作详细的说明。
5.10.5 应填制:“复审责任人明细表”。
5.11 交资料的顺序
5.11.1 应保证交省局计算机室的磁盘、交省局测验处的正本、交省局资料处的付本和地区局保存的磁盘及付本等水文资料数据的统一无误。
5.11.2 在复审之前,交省局资料处及各地局保存的整编付本暂不打印。
5.11.3 复审结束后交资料的顺序为:
1 复审开始将各地局初审后的磁盘交到省局计算机室,并在计算机室的指导下将磁盘数据统一复制到计算机室的有关计算机系统中,通过复审需改盘的,应在该计算机系统中直接改正,并打印一份,经测验处有关人员审核后,然后在计算机室的指导下将磁盘数据现场计算成果与已复审和表检后的正本校对各表的统计值和特征值;
2 交省局测验处正本成果表;
3 交省局资料处原始资料;
4 将交计算机室数据无误的磁盘复制后带回地区局存储和打印付本;
5 在复审后三个月内将付本成果表交一份到省局资料处。
6 流量、泥沙站类别
6.1 流量站站类表
流 量 站 站 类 表
地区局 |
一 类 精 度 站 |
二 类 精 度 站 |
三类精度站 |
岷 江 |
彭山、夹江、五通桥、福禄镇、清水溪 |
马边、红旗、天宫、底堡 |
双福、北斗、大为 |
内 江 |
登瀛岩、福溪 |
观音、古蔺、自贡、福集、叙永、蔺、天堂岩、金坪、元滩湾 |
凌家场、 兴隆 |
绵 阳 |
广元、平武、江油、三磊坝、涪江桥、射洪、北川、天仙寺 |
上寺、梓潼、观音场、刘家河、安县、甘溪、剑阁、旺苍 |
青川 |
南 充 |
亭子口、清泉乡、
|
赵家祠、水匣子、长滩桥、红岩、三川、柏杨、金溪 |
|
达 州 |
七里沱、杜家河、风滩、东林 |
巴中、碧溪、神口河、元沱、永红、大竹河、毛坝、清溪、 土黄、静边 |
赶场 |
雅 安 |
甘孜、雅江、道孚、 朱巴、丹巴、泸定、 多营坪 |
生古桥、濯桑、流沙河、康定、布科、天全、荥经、宝兴、安顺场、芦山 |
大泥口 |
西 昌 |
泸宁、桐子林、湾滩、宁南、岩润 |
呷姑、洼里、乌拉溪、会东桥、列瓦、泸沽、会理、美姑、西宁 |
孙水关、 昭觉 |
阿 坝 州 |
镇江关、沙坝、大金 足木足、绰斯甲 |
小金、黑水、杂谷脑、马尔康、 若尔盖、桑坪 |
|
川 西 |
|
三皇庙、石堤堰、都江堰、二王庙、高景关、望江楼、寿溪、大邑 |
关口、和平、汉王场、杨柳坪 |
6.2 泥沙站站类表
泥 沙 站 站 类 表
地区局 |
一 类 精 度 站 |
二 类 精 度 站 |
三类 精度站 |
岷江 |
彭山、夹江、五通桥、福禄镇、 |
清水溪、马边、红旗 |
天宫 |
内江 |
登瀛岩 |
福溪 |
叙永 |
绵阳 |
江油、三磊坝、涪江桥、射洪 |
广元、平武、旺苍、观音场 |
梓潼、甘溪 |
南充 |
亭子口 |
赵家祠 |
红岩、三川 |
达州 |
七里沱、杜家河、东林 |
巴中、碧溪、毛坝、 |
|
雅安 |
泸定、多营坪 |
道孚、安顺场、宝兴 |
荥经、流沙河 |
西昌 |
泸宁、桐子林、湾滩 |
宁南、岩润、列瓦、泸沽、美姑 |
昭觉 |
西昌 阿坝州 |
镇江关、大金、 足木足 |
杂谷脑、沙坝、桑坪、 绰斯甲 |
黑水、 马尔康 |
川西 |
|
都江堰、二王庙 |
|
2 技术要求
2.1 一般规定
2.1.2 相应水位差指新迁基本水尺断面与原基本水尺断面的水位之差。区间径流量包括引出和引入水量,一类精度站一般用区间径流量变化在原站的5%来确定是否应更改站名,二、三类精度站一般用区间径流量变化在原站的10%来确定是否应更改站名。
2.1.3 委托雨量、蒸发观测地点迁移前后完全符合本条规定时,其站名和测站编码保持不变;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其站名和测站编码均应改变。
2.1.6 为了原始资料的长期保存,所有原始资料包括自记水位摘录本和流量测验记载簿,一律用H~3H铅笔记录。对计算部分,用手工计算的,应用H~3H铅笔填制;用计算机计算的,应按手工计算的格式全部打印出来。
2.1.10 作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与历年资料保持一致。
2.1.11 对一般站应绘制汛期逐时水位过程线,对于合成站或受水利工程影响水位变动频繁的站,可根据洪摘表点绘洪水过程;对采用2个以上断面的水位分别与各自断面的流量建立水位流量关系的站,可只点绘高水断面的水位过程线。
2.2 水位资料
2.2.1 在各种水准测量中。如水准点、大断面测量,以及水尺零点高程的系统不确定度等,用测量长度计算允许误差的,其计算长度小于200m时,均以200m计算。
2.2.2 新设水准点在左岸的以“川水”表示,在右岸的以“川文”表示,属基本水准点的以“基”表示,属校核水准点的以“校”表示。如某站于2000年在左岸设了一个基本水准点,编号为3,在右岸设了一个校核水准点,编号为2,则两个水准点的名称分别为“川水基2000—3”、“川文校2000—2”。
2.2.3 水准点测量统一用高差计算,在计算表后的统计表中应填写往测和返测的高差(不填高程),并用往返高差计算出实测差,用往返高差的平均值按“四舍六入”法取舍成三位小数后,再加引测水准点的高程作为该水准点本次施测的平均高程。允许闭合差的计算应写出往返测量长度、平均长度、采用计算长度、公式及结果,并说明本次测量是否符合要求。
2.2.4 对水准点新测高程与原高程之差,超过了测量允许不符值时,经反复测量,当新测高程与原高程之差小于或等于10mm时,仍采用原高程;当新测高程与原高程之差大于10mm时,改用新测高程。这主要是考虑各水文(位)站的水准路线均不长,测量允许不符值较小,为使水准点高程不至因测量误差导致经常变动,为了资料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并参照水尺零点高程的允许不符值而确定的一个具体指标。
2.2.5 新设水准点或2.2.4条中需改用新测高程的原有水准点,应测量3次以上,其高程取各次测量中符合允许限差要求的近期几次测量高程的平均值,施测日期填记以上参加平均值计算的几次高程测量中第一次测量的日期。
2.2.7 斜坡水尺各段水尺零点高程的校测,对整支水尺为直线的,1米以内的水尺校测1点,3米以内的水尺校测2点(应均匀截尺),3米以上的水尺校测3点以上(应均匀截尺),对有转折的水尺应在转折处增加校测点。
2.2.9 对比降水尺或其它断面水尺兼作比降水尺的新测水尺零点高程与原用的水尺零点高程之差,根据水位观读要求来衡量,当水位观读至0.005m的站,小于、等于5mm时,其水尺零点高程仍沿用原高程,否则,应采用新高程;当水位观读至0.01m的站,小于、等于10mm时,其水尺零高程仍沿用原高程,否则,应采用新高程。
2.2.13 有自记水位的站在换取记录纸时,若校测水位与自记水位相差超过2cm,即应将自记笔调整至校核水尺水位和准确的时间位置上;若20时的校核水位与纸上水位相差1cm或2cm,而8时的校核水位与纸上水位相差超过2cm时,则全天自记水位的订正应订正至自记水位和校核水位相等的时间位置为止,而不是只订正到20时。
2.2.16 本条作此规定是为了保证采用水位固态存储器的水文(位)站能较完整地收集到水位过程资料,在运行的第一年必须按本条规定执行。在以后的观测年份中若仪器出现故障时,应按《水位观测标准》中的规定用人工观测补救。
2.3 流量资料
2.3.2 流量测验
1 本条主要是指用0.6一点法施测的站,三类精度站每年必须有5次以上用二点法以上施测的多点法资料;一、二类精度站应在此基础上根据测站的特性适当增加多点法测次,并应用三点法以上的多点法施测。水面一点法或0.2一点法只能用于特殊情况,不应作为常测法使用。
5 在一次洪水过程中,洪峰前后两次断面面积应用洪峰前后两次断面的测时水位较低一次的水位,分别计算两次断面的面积,并以峰前断面面积为基准;若两次断面面积超过了3%,从峰后至后一次断面之间所施测的流量均应改算,若为复式峰,则以峰顶水位最高的峰开始改算,峰顶点子可根据水位流量关系线的趋势确定是否改算。在平水期,施测的相邻两次断面面积超过了3%,若能确定断面变化的时间,则从该时间至后一次断面之间所施测的流量均应改算;若不能确定断面变化的时间,流量可不改算。
9 自记水位包括模拟式和固态存储器记录的水位,测流和取沙均可用其相应的自记水位。
2.3.3 实测流量成果表
2 对没有批判理由的偏离点,不允许以“测验误差”为由批判舍弃,成果表中各栏均应填记,保留这类点子的目的主要是考虑以后是否有类似水情重现,若有类似水情重现,则证明这类点子为该站的某种特性所致,以便作为今后重新分析定水位流量关系线的依据。
2.3.4 大断面测量及成果表
1 大断面岸上部分的水准测量, 各个断面桩应根据往测相应的仪器站数,一般用3分别计算高差不符值,若地形比较复杂时,可用4
计算。若一次测量总的实测误差大于30
时,全程应重测;若某个断面桩的实测误差大于3
或4
时,则只重测该断面桩。
2 ~4 水下部分的水道断面测量,以本站近10年的年平均水位,是指施测年份的前一年往前倒推10年年平均水位的平均值。对允许不刊水位日表的站,以及基本水尺断面与测流断面不重合,而用基本水尺断面的水位与测流断面的流量建立关系的站,均可用近10 年的年平均流量,在施测年份的前一年水位流量关系最高的一条稳定线上反查水位,作为近10年的年平均水位。对断面变化在3%以内的站,在汛末必须测一次水道断面,主是考虑这类站断面变化不大,在汛末测一次后,汛后的11~12月份,因站队结合可不施测断面。
2.3.5 定线推流
1 水位流量关系曲线,应根据当年点绘的水位流量关系点的分布情况,绘制各条水位流量关系曲线。对单一线型的站应绘制水位面积、水位流速关系曲线;对多线型水位面积、水位流速关系曲线的站,除应绘制变幅最大的一条稳定线外,还应绘制1~2次大洪水的关系曲线。
2 本条水面浮标法、比降-面积法测流及单值化处理的定线精度,是参照《水文资料整编规范》中水位流量关系定线精度指标所采用的范围,根据各类精度站所作出的具体规定。为了使用方便,并将《水文资料整编规范》中单一曲线法、水力因素法、堰闸水力因素法的定线精度指标一起并入了本条。
4 若年头、年尾关系线不衔接时,应采用过渡线衔接,当水位无变化或变化很小时,可在年头、年尾关系线间内插若干条关系线推流。
2.4 泥沙资料
2.4.1 实测悬移质输沙率成果表
2 用全断面混合法测输沙一般应同时测流,当未同时测流时,则流量填记采用测输沙的平均时间在水位过程线上摘录的水位,然后查整编后的水位流量关系线上相应的流量填入。
2.4.2 按规定枯季停测泥沙的站,因日表及说明表中的年最小含沙量填记没有实际意义。
2.4.4 一般颗分水样取样后应及时分析,但目前大多数颗分站没有颗分室,颗分室都在地区局,因交通或其它原因,有时无法将水样及时送到,因此本条规定了可适当延期分析的天数。
2.4.10 每条单断颗关系线在进行三种检验及不确定度计算时,应采用定该线的各粒径级的所有点子进行检验和计算。